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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2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意見》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作出規定: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意見》規定,將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
  《意見》指出,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債務。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意見》明確,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原標題:國務院:地方政府舉債不得超額 不可用於經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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